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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传美与XX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美,XX才,敖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李传美,女,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高太强,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章丘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章丘市。被告XX才,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敖金荣,女,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李传美与被告XX才、敖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原告李传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以(2015)章民初字第307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被告XX才银行存款5000元(实际冻结5000元)。本案由审判员毛心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才、敖金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传美诉称,2012年农历2月份,被告XX才与其妻敖金荣以儿子结婚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000元,敖金荣以XX才名义书具借据一份,经催要,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能偿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被告XX才、敖金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XX才、敖金荣系夫妻关系。敖金荣以XX才名义为原告李传美书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李传美现金伍仟圆整XX才”。上述款项经催要未能获偿,致原告李传美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上述事实,由原告李传美陈述、原告李传美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证据已经审核,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传美主张被告XX才、敖金荣向其借款5000元,并提供由敖金荣书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对李传美与XX才、敖金荣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对李传美要求XX才、敖金荣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XX才、敖金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才、敖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传美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0元,由被告XX才、敖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心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克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