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沈阳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人民币2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周 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郎国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