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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图那拉其其格与贺卫军、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那拉其其格,贺卫军,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1134号申请执行人图那拉其其格,女,蒙古族。被申请执行人贺卫军,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燕,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图那拉其其格与被申请执行人贺卫军、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贺卫军工资账户的收入。但执行款到位需较长周期,非本次执行程序能够彻底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建军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