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志辉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志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庄志辉,男,1966年林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399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元,并自1999年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债务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399号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