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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刘渊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刘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4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任清尧,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渊。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渊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1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