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天津龙发伟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军、王海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龙发伟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李军,王海军,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22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龙发伟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储宝钢材市场E区101室。法定代表人刘海涛,经理。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王海军。被执行人杨超。申请执行人天津龙发伟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军、王海军、杨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房产信息。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广柱审 判 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