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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57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谷树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明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