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57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谷树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明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