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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与湖南南方宇航高精传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湖南南方宇航高精传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233号原告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区联合路。法定代表人张凤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立,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南方宇航高精传动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椴高科园。法定代表人彭天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南方宇航高精传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24元减半收取5912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10682元,由原告无锡市派克重型铸锻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