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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伟、杜婷婷、刘怀玲、刘恩生、刘公平、刘红霞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伟,杜婷婷,刘恩生,刘怀玲,刘公平,刘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执行人孙伟,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婷婷,女,1982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恩生,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怀玲,女,1965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公平,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红霞,女,1968年9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伟、杜婷婷、刘恩生、刘怀玲、刘公平、刘红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3)博金民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伟、杜婷婷、刘恩生、刘怀玲、刘公平、刘红霞的存款36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