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单剑勇、叶圣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单剑勇,叶圣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9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诉讼代表人:徐小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军、何津。被告:单剑勇。被告:叶圣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单剑勇、叶圣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