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执民字第5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安浦科技有限公司与武义东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安浦科技有限公司,武义东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533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定代表人:金玉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武义东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法定代表人:胡万宁。申请执行人浙江安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东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53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