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智勇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勇,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3387号原告刘智勇,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勇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勇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智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智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