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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576号原告赵某。被告郝某。原告赵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说合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在2006年11月24日生一男孩,取名郝艺伟,在2014年12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郝艺馨。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有严重的吸毒史,已发展到身患××源。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教育费。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结婚十年双方未有争吵,吸毒是2011年的事,现早就不吸了。我的丙肝也一直在治疗,医生说两年内就全好了。我们感情挺好,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1月24日生一子,取名郝艺伟,于2014年12月6日生一女,取名郝艺馨。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双方感情挺好,原告说的毛病都是以前的,现在都改了,双方有两个孩子,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不成为本案事实。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份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培养,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共同抚育了两个子女,有较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双方虽然产生矛盾,但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尤其是被告应加强家庭责任感,彻底改正自身的缺点,夫妻感情定能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丽强审 判 员  张为民人民陪审员  胡玉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