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吴会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会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00128号原告吴会军,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公司。负责人鲁磊,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会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支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会军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会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建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