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小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小字第00235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李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金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亚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