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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龚兴江、王程、邓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龚兴江,王程,邓存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02-2号原告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福,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伟德,系酒泉航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玉军,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龚兴江。被告王程。被告邓存军。委托代理人马会萍,系邓存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龚兴江、王程、邓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由原告酒泉市金塔县西域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兴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