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初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段方全与四川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方全,四川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598号原告段方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0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四川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35号1层。法定代表人段方强。被告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法定代表人袁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方全诉被告四川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方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由原告段方全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