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段方全与四川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方全,四川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598号原告段方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0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四川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35号1层。法定代表人段方强。被告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法定代表人袁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方全诉被告四川明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方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由原告段方全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