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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顺银与冯昆明、周华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银,冯昆明,周华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507号原告何顺银,(又名何高峰)。委托代理人邓文良,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昆明。被告周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顺银被告冯昆明、周华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顺银撤回对被告冯昆明、周华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124元,由原告何顺银承担。审判员  雷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