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黄孙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黄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011-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2048号。负责人张军,行长。被执行人黄孙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孙琴欠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594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