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郭学明与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明,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郭学明,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告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长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刘涛,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学明与被告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系由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惠农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不动产所在地为惠农区,且建筑施工的履行地也在惠农区,故本案应由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适用被告主张的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则确定移送审理法院,因此本案应当由惠农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788元,减半收取2894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郭学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