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瑞民与单既富、单联臻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民,单既富,单联臻,单晓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308号申请执行人王瑞民。被执行人单既富。被执行人单联臻。被执行人单晓森本院在执行王瑞民与单既富、单联臻、单晓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