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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八达岭兴旺消防器材厂与郎东栓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八达岭兴旺消防器材厂,郎东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9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八达岭兴旺消防器材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广积屯村南,注册号:1102291965666。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厂长。被执行人郎东栓,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郎东栓与北京市八达岭兴旺消防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035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郎东栓给付北京市八达岭兴旺消防器材厂十八万八千六百元。因郎东栓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郎东栓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郎东栓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35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新审 判 员  唐晓春代理审判员  顾漱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鹤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