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吐尔逊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吐尔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461号原告: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团结路6号。法定代表人:马学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建成,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吐尔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吐尔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877.27元(原告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因原告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原告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827.27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新疆义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斯木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漫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