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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英杰与陈景阳、李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英杰,陈景阳,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袁英杰。被执行人陈景阳。被执行人李娜。袁英杰与陈景阳、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英杰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景阳、李娜送达了(2015)鄂麻城执字第00420号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1、陈景阳、李娜向袁英杰给付借款本金八十万零二千元(¥802000.00)整及利息【即2013年5月2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陈景阳、李娜向袁英杰支付自2014年12月份起由袁英杰向麻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偿还借款四十万元的借款利息。(由陈景阳、李娜按照收息凭证上的金额偿还给袁英杰)。3、陈景阳负担案件诉讼费5900元、执行费10420元。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景阳、李娜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陈景阳、李娜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将被执行人陈景阳身份证号码××、李娜(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贺新怡诉陈景阳民间借贷纠纷另案中,本院在审理中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7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景阳全额出资(以湖北麻城仙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竞拍取得)的位于麻城市凤凰窝2126.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号为麻土审批(2012)039号,用地批准书文号为(2013)麻土供字019号]。胡红莉诉陈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以(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107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湖北大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陈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以(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1438号民事裁定书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贺新怡诉陈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以(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14号执行裁定书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陈泽民诉陈景阳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5年1月27日、2015年6月1日以(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52号执行裁定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21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汪峰诉陈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以(2015)鄂麻城执字第00103号执行裁定书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陈文书诉陈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以(2015)鄂麻城执字第00246号执行裁定书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徐东平诉陈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以(2015)鄂麻城执字第00247号执行裁定书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经查:被执行人陈景阳除查封土地使用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以(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15-2号并案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胡红莉、贺新怡、陈泽民、汪峰、湖北大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周希汉、陈文书、徐东平、盛宏秋、周吉洲、秦卫东、易大清、周丽、罗川、王翠莲、毛春妮、袁旭升、魏辉清、袁英杰诉陈景阳民间借贷纠纷的二十三案予以并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景阳至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景阳全额出资(以湖北麻城仙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竞拍取得)的位于麻城市凤凰窝2126.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号为麻土审批(2012)039号,用地批准书文号为(2013)麻土供字019号]。以上二十三案在本院拍卖被执行人陈景阳全额出资(以湖北麻城仙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竞拍取得)的位于麻城市凤凰窝2126.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号为麻土审批(2012)039号,用地批准书文号为(2013)麻土供字019号]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袁英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景阳、李娜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景阳、李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景阳、李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英杰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