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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红彩与刘连军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彩,刘连军,赵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62-1号申请人张红彩,女,。被申请人刘连军,男,职业不详。被申请人赵冰,女,职业不详。申请人张红彩与被申请人刘连军、赵冰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赵冰名下的位于XXXX一区X号楼X层X单元XXX(建筑面积87.87平方米,产权证号X京X**第XX号)的房屋,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申请人张红彩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红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冰名下的位于XXXXXX号楼X层X单元X号(建筑面积87.87平方米,产权证号X京X**字第X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申请人张红彩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