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恢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周斌与邓伟、尹莉、罗洋、成都麦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斌,罗洋,尹莉,邓伟,戴云燕,成都麦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恢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周斌,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罗洋,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尹莉,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成都市武候区科华街3号8栋3楼31号。被执行人邓伟,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堂县。被执行人戴云燕,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候区。被执行人成都麦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洋,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斌与被执行人罗洋、尹莉、邓伟、戴云燕、成都麦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泉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洋、尹莉支付欠款83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罗洋、尹莉负担。被执行人邓伟、戴云燕对欠款4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成都麦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欠款83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查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尹莉、罗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候区住房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拍卖价款23698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斌;对被执行人邓伟、戴云燕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候区住房一套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价款447000元,支付银行抵押贷款260283.64元后,申请执行人周斌受偿186716.36元。对被执行人戴云燕银行存款263283.64元予以冻结,但银行在冻结时注明为贷款质押,故待条件成就后再视情况决定能否扣划。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尹莉、罗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房屋一套进行了查封。对被执行人尹莉、罗洋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住房一套进行了查封,但上述2套房屋均为抵押房产。其中,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房产抵押金额极大,无处置价值。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房产抵押金额正在核实之中,故本院暂时未能处置。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及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83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050元。已执行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斌借款423696.36元,现被执行人罗洋、尹莉尚欠申请执行人周斌借款406303.6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050元。被执行人成都麦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借款406303.64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邓伟、戴云燕对借款263283.6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终结(2011)龙泉民初字第2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周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皓常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