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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5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庆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庆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5657号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中南路264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0842-4。法定代表人王红梅,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丹,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0910705480。被告吴庆荣,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庆荣、李洪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