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4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郭占良与朱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良,朱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299号原告郭占良,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朱兴,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占良与被告朱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占良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占良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占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占良负担。审判员 刘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