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东法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荆爱军与赵淑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爱军,赵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荆爱军,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淑凤,女,1968年4月5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荆爱军申请执行赵淑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荆爱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573.97元、执行费524元。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肖艳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明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