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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钟敬虔与陈国强、陈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敬虔,陈国强,陈晓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742号原告钟敬虔,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畲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国强,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晓坤,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敬虔诉被告陈国强、陈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敬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奕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