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宾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魏成庚、王华容与严文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成庚,王华容,严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魏成庚。申请执行人王华容。被执行人严文才。魏成庚、王华容与严文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魏成庚、王华容于2015年6月8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严文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