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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与张海军、吴锡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张海军,吴锡雨,张远银,白琼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136号。代表人:周治国,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礼军,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军。被告:吴锡雨。系被告张海军妻子。被告:张远银。被告:白琼方。系被告吴锡雨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诉被告张海军、吴锡雨、张远银、白琼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海军、吴锡雨、张远银、白琼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7.5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93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海龙审 判 员  张 羽人民陪审员  郦远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