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凤琴与何旭、高冬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琴,何旭,高冬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李凤琴,女,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山,系原告同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旭,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冬枝,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何旭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琴诉被告何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琴与被告何旭已协商一致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李凤琴于2015年11月30日口头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李凤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琴撤回对被告何旭、高冬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由原告李凤琴负担。审判员 刘 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