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广民初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支行与孔得玲、周建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支行,孔得玲,周建福,薛只广,白雪梅,冯永顺,赵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广民初字第37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支行。负责人崔XX,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成,河北吕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得玲。被告周建福。被告薛只广。被告白雪梅。被告冯永顺。被告赵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支行与被告孔得玲、周建福、薛只广、白雪梅、冯永顺、赵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于被告孔得玲、周建福、薛只广、白雪梅、冯永顺、赵洪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支行撤回对于被告孔得玲、周建福、薛只广、白雪梅、冯永顺、赵洪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金百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