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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公安县商务局与邹祖金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公安县商务局,邹祖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36-2号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商务局,住所地公安县。法定代表人熊善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邹祖金,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公安行非审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停止成品油经营行为;2、罚款3000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罚款30000元,但未停止成品油经营行为。现政府部门正在组织专项清理活动,被执行人属清理对象。本院认为应当终结(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行非执字第000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