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48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自勇与冯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勇,冯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4824-1号原告王自勇,生于1971年。被告冯志伟,生于1975年。委托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勇诉被告冯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二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被告冯志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的所有人田万岭的豫A5YL**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或另行设定担保等。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旭光代理审判员 赵晓娜人民陪审员 王自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晓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