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苏杰申请执行周某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彬,周某华,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42-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彬,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周某华,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张某,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立案执行苏杰与周某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所欠借款款100万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于2015年4月8日函告本院被执行人周某华、张某已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局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要求本院中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依法中止二案的执行,但至今公安机关仍未侦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中止、终结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清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