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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健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健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533号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毅新,董事长。被告:湖南健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健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圣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