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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董斌与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斌,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868号原告:董斌,无职业。被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10号319、320房间。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斌与被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董斌负担。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