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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4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鸣鹤与陈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鸣鹤,陈培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4970号原告:郑鸣鹤。被告:陈培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鸣鹤与被告陈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鸣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