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4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鸣鹤与陈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鸣鹤,陈培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4970号原告:郑鸣鹤。被告:陈培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鸣鹤与被告陈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鸣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