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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刑初字第5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5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5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利朋、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4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A×××××号大型专用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曲梁镇马庄村岗南组路段时,与女童高语菲在公路上行走相撞,致高语菲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120电话报警。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高语菲的监护人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被民警从现场带回。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高某、许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收到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所在单位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被害人家属对陈某某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晓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裴 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