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梅龙蔬菜种植场与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梅龙蔬菜种植场,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1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梅龙蔬菜种植场。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顾智房**号。经营者:梅信良。委托代理人:徐飞,宁波市恒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教工路**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冯树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梅龙蔬菜种植场因与被上诉人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甬仑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梅龙蔬菜种植场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梅龙蔬菜种植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仑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