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6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6658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范准,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25日于国内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双方于2011年3月11日在日本国办理了离婚并经中国驻日本大使馆认证,原告回国后,发现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有19万元人民币,在离婚时没有依法分割,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平均分割原告与被告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存款19万元。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李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李某某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江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祥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