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永明诉谢梅花、刘云、石嘴山市云磊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明,谢梅花,刘云,石嘴山市云磊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785号原告王永明,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于,回族,个体司机,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代理人黄建军,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梅花,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大武口区绿化队退休职工,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刘云,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原住惠农区。(现住址不详)被告石嘴山市云磊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长城园,组织机构代码71506272-3。法定代表人徐金山,系石嘴山市云磊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总经理。原告王永明诉被告谢梅花、刘云、石嘴山市云磊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谢梅花当庭申请对原告王永明提交的土地转让协议中其丈夫”刘宗义”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审查,本院对被告该项申请予以准许。2015年11月23日鉴定结束后,原告王永明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永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永明负担。审 判 长 韩子婧审 判 员 徐小燕人民陪审员 王孝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晓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