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5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郝建国与张凤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国,张凤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5218号原告郝建国。被告张凤崎。原告郝建国与被告张凤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国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琳琳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人民陪审员 李来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