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冯招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招弟,谢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保字第24-1号申请人冯招弟,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申请人谢德生,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泰民保字第2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谢德生驾驶的赣D539**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谢德生已向本院提供15000元现金担保,且赣D539**号普通低速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申请人谢德生请求解除对赣D539**号普通低速货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德生驾驶的赣D539**号普通低速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