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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谭新开、肖燕文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新开,肖燕文,谭城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攸法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谭新开,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人肖燕文,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申请人谭城宜,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人谭新开、肖燕文要求宣告谭城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谭新开、肖燕文诉称:被申请人谭城宜于1999年8月13日在广东省××××镇走失,经多年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特申请宣告谭城宜死亡。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肖燕文、谭新开、谭城宜身份证1份,拟证明申请人肖燕文、谭新开与被申请人谭城宜系父子、母子关系。2、攸县公安局莲塘坳派出所、攸县莲塘坳镇苏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谭城宜于1999年8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且能相互印证,均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谭城宜,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莲塘坳乡巨洲村老屋组粟树下025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谭新开、肖燕文与被申请人谭城宜系父子、母子关系。被申请人谭城宜于1999年8月13日谭城宜在广东省××××镇走失,从此与所有亲朋好友失去一切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谭新开、肖燕文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谭城宜死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谭城宜的公告,希望谭城宜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谭城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谭城宜于1999年8月13日谭城宜在广东省××××镇走失,从此与所有亲朋好友失去一切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谭城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抚男审 判 员  康 莎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