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汽开执补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曹淑华与范国续、才秀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淑华,范国续,才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汽开执补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曹淑华,女,汉族,农民,住长春市西新乡。被执行人范国续,男,汉族,无职业,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迎春路兴顺花园小区。被执行人才秀芬,女,汉族,无职业,住长春���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迎春路兴顺花园小区。申请执行人曹淑华与被执行人范国续、才秀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长汽开刑初字第7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淑华于201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范国续、才秀芬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才秀芬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才秀芬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四路支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109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曹淑华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执行款无法实际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汽开执补字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世平审 判 员 孟 珍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