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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邦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裕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邦利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市裕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2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邦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0幢2层B区212室。法定代表人谢荫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裕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长大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倪仁荣,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邦利建材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中辉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刘翼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