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佳新与夏磊、南陵县盈安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吴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新,夏磊,南陵县盈安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吴开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042号原告:李佳新,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竹林村二组,经常居住地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堰溪街31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6198408260031。委托代理人:左东升,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磊,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南陵县工山镇高岭村大路方自然村14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007028138。被告:南陵县盈安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镇新正街东河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城关利民路,组织机构代码84978061-6负责人:高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茂胜,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开平,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陕西省平利县八仙镇松树庙村三组156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860223321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新与被告夏磊、南陵县盈安运输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安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陵支公司”)、吴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开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佳新撤回对被告吴开平的起诉系其对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新撤回对被告吴开平的起诉。审 判 长 周敏丽代理审判员 童中兵人民陪审员 朱前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青 更多数据: